“信用卡新规”全面施行的三个月后,平安银行信用卡迎来了风控升级。
日前,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信用卡资金用途的公告》,对信用卡资金(包含信用卡透支资金及各类分期资金)用途进一步重申。
公告主要提到以下八点:
(一)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提取现金,或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
(二)不得用于房地产及其相关领域,如购买房产、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车位、缴纳房地产税费等;
(三)不得用于投资理财领域,如购买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性贵金属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等;(四)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及其相关领域,如在自有商户交易、购买原材料、烟草批发、缴纳经营性税费等;
(五)不得用于博彩领域,如购买彩票、赌博等;
(六)不得用于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如分红型保险、万能险等;
(七)不得用于偿还欠款,如偿还信用卡、房贷、消费贷等;
(八)不得用于其他限制或禁止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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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强调,信用卡资金仅限于个人日常消费使用,若信用卡资金用于以上或其他非消费领域,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
对于因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现监管机构规定的或我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该行有权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提醒、分期提前结清、交易限额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提前催收还款、关闭商户交易权限等风险管控措施。
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同时补充,为保证您正常用卡权益,请妥善保管与信用卡交易相符的有效凭证(如增值税发票、合同等),以备核实。
其实早在2022年初,平安银行就曾发布类似公告,此次公告由此前的“五不得”全面升级为“八不得”。
原掌舵人被查,平安信用卡回应
近日,金融业界有消息指,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原总裁刘显峰已经“失联”一段时间,疑似协助调查。
随后,平安银行方面向媒体回应表示,“近日,我行信用卡中心原负责人刘显峰因个人原因正接受外部有关单位调查,我行信用卡中心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各项业务不受影响。”
刘显峰在银行信用卡领域曾有“悍将”之称。不过,有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刘显峰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主要与前东家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刘显峰长期在信用卡和零售领域任职,在2014年任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2017年2月,任浦发银行零售业务总监;2020年9月,任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21年初,刘显峰入职平安银行,先任零售业务总监兼消费金融执行总裁。据界面新闻报道,刘显峰最初的汇报对象是平安分管零售业务的行长特别助理蔡新发。一年后,刘显峰兼任信用卡中心总裁。
2023年底,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曾领大额罚单。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对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开出多张罚单,合计处罚600万元。
深金罚决字〔2023〕90号罚单显示,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因委外催收业务管理不到位,被罚200万元。
深金罚决字〔2023〕91号罚单显示,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因对信用卡业务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力,被罚400万元。
时任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户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王暮松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并累计被罚款10万元。
“新规”全面施行,信用卡步入深水区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便利群众支付和日常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2022年7月7日,原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在信用卡业务经营、发卡营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合作机构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
《通知》提到,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为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存量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改造后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
《通知》的发布日期为2022年7月7日。
2024年7月8日,“信用卡新规”正式结束两年过渡期,进入到全面施行阶段。
《通知》共八章三十九条,分为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收单方面,《通知》明确,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对可疑信用卡、可疑交易依法采取管控措施,持续有效防控套现、欺诈风险,防范信用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完整记录、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并持续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向清算机构完整上送并传输至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便利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当采取脱敏等方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
《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导致客户难以判断资金使用成本,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合同中严格履行息费说明义务,以明显方式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并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积极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针对信用卡分期业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
二是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不当催收等方面。围绕群众投诉反映突出问题,《通知》针对性做出规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对本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实行统一资格认定,配发证件并向客户事前出示。必须严格向客户公布投诉渠道,并根据投诉数量配备充足岗位人员等资源。必须严格落实客户数据安全管理,通过本行自营渠道采集客户信息。必须严格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催收。
三是转变粗放发展模式。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授信管控不审慎,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过度授信等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
四是规范外部合作行为管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信用卡业务合作行为不规范、管控不到位,合作双方权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对合作机构实行统一的名单制管理,严格管理审批标准和程序,不得通过合作机构控制的互联网平台开展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通过单一合作机构实现的信用卡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应当符合集中度指标限制。针对联名卡业务,《通知》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联名单位直接或变相代为行使信用卡业务职责,联名卡合作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联名单位宣传推介及提供其主营业务领域的权益服务。
五是进一步推动信用卡线上服务便利化。《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消费者金融需求的升级变化,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模式创新,激发塑造新的发展动力活力,丰富信用卡服务功能和产品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办卡用卡的获得感、便利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