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公告显示,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银生宝”)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曾于2023年12月6日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银罚字〔2023〕第20号),要求银生宝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于2023年12月11日向银生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生宝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因此,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向银生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银生宝未接收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现依法公告送达。
公告指出,银生宝须于本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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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生宝未履行的处罚决定是去年被罚的1756.10万元。
2023年12月6日,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因“1.违反商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3,018,968.0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4,542,044.77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7,561,012.82元。
同时,时任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黄某贺对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7.25万元。
2021年11月,在银生宝牌照到期之际,因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央行决定中止对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的审查。
目前,银生宝仍处于“中止”状态。